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8 07:33:06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8-03-14

实施时间:1988-03-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1988年3月14日)

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日益增多。这对于促进海峡两岸的“三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此,对去台人员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对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的精神,决定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来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其探亲、旅游、贸易、投资等正当活动,均受法律保护。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