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文件编号:(88)财税字第005号
发布时间:1988-01-21
实施时间:1988-01-21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
(88)财税字第005号
上述第二条中所说的“在一个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九十日”,是指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华居住日期,不论是连续还是累计计算都不超过九十日。即中途离境(包括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都准于扣除离境的天数,按在华实际居住天数计算其是否超过九十日。在一个历年中在华居住连续或累
计超过九十日的个人,其个人所得税按在华实际居住期间应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计征。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日天数)x当月实际居住天数。
按上述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如果外籍来华人员在华居住不足一个月,所取得的是月工资、薪金所得,应换算成当月全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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