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8-01-20
实施时间:1988-01-01
外籍职员。对上述情况,目前各地在税收处理上不尽一致,需要进一步加以统一
明确。经研究,按照所得税的计征原则,企业职员的住房费用应由住房者本人负
担,企业为职员免费提供住房或定额发给住房费,属于增加其工资、薪金,应当
计入职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但考虑到这些外籍职员来华工作住房费用较大,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规定,每月定额扣除费用800元确有实际困难等情况,为了有利于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本着进一步放宽政策的精神,暂作如下规定:
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NO.3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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