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工矿产品与农副产品、工矿产..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8 07:16:51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工矿产品与农副产品、工矿产..

文件编号:法(经)[1987]30号

发布时间:1987-12-09

实施时间:1987-12-09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工矿产品与农副产品
工矿产品中通用产品与专用产品区分问题的函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九日,
法(经)〔1987〕3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你院〔87〕沪高级核字第10号《关于诉讼标的物猪内脏归属何种性质产品及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中,适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时,经常遇到工矿产品与农副产品、工矿产品中的通用产品与专用产品的区分问题,这两个问题,经我庭函请国务院法制局进行解释,国务院法制局以国法办函字〔1987〕025号《关于解释购销合同条例问题的复函》作了答复。现将其复函及所附的《关于工矿产品、农副产品,通用产品、专用产品的划分意见》转发给你庭,为区分诉讼标的物种类的参考,今后如另有规定,则按新的规定办。至于你院请示的猪内脏,应属农副产品并适用《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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