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废止)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7-10-13
实施时间:1988-01-01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二章公路建设
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专用公路的建设计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建设还可以采取民建勤、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的办法。
通行费和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
公路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
第三章公路养护
进行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发布通告。
民工建勤的用工、用车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调、挪用、滥用、截留、施欠养路费。
在上述地点取土采石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通讯设施以及农田水土保持。
在县(市)人同政府核准的公路料场取土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者索取价款。
公路绿化必须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
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路政管理
设计、修建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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