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7 07:12:55  评论()

文件名称: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

文件编号:劳人险函(1986)33号

发布时间:1986-09-18

实施时间:1986-09-18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判刑的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1986年9月18日劳人险函(1986)33号)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浙劳险(86)146号来文收悉。所询关于曾被判刑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经与我部老干部服务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包括建国前参军、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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