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机床公司经营部诉江苏省靖江县..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6 07:39:10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机床公司经营部诉江苏省靖江县..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6-12-17

实施时间:1986-1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机床公司经营部
诉江苏省靖江县钢铁厂钢材补偿贸易
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问题的批复

(1986年12月17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经(1986)15号请示收悉。关于上海市机床公司经营部诉江苏省靖江县钢铁厂钢材补偿贸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上海市机床公司经营部为与江苏省靖江县钢铁厂钢材补偿贸易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的规定,受理了该案,在法律程序上是合法的。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的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得到执行。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靖江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靖江县人民法院应当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