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
文件编号:[86]高检会(2)字第10号
发布时间:1986-06-21
实施时间:1986-06-21
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
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86〕高检会
(1986年6月21日)
近来,有些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由于忽视安全生产而不断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减少经济损失,除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外,对于重大责任事故一定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已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
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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