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6 07:20:38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

文件编号:[86]高检会(2)字第10号

发布时间:1986-06-21

实施时间:1986-06-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
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86〕高检会

(二)字第10号
(1986年6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近来,有些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由于忽视安全生产而不断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减少经济损失,除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外,对于重大责任事故一定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已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一百一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
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
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