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交通部关于颁布《长江无人分节驳营运管理(试行)办法》..
文件编号:(86)交河字279号
发布时间:1986-04-30
实施时间:1986-04-30
分节驳营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航港〔1986〕191号报告悉。
为了适应当前长江航运体制改革的需要,港航应协同加强对无人分节驳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无人分节驳的营运效能,更好地为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七个五年计划服务。现颁布《长江无人分节驳营运管理〈试行〉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在试行中,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注意总结经验。如有修改补充意见,望及时告长江航务管理局。
特此通知。
长江无人分节驳营运管理〈试行〉办法
自一九七六年长江实行无人分节驳顶推船队运输以来,无人分节驳有了很大的发展,已经成为运输生产上的主要力量,对完成长江干线的运输任务,加速长江航运建设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一九七九年原长江航运管理局长航运〔1979〕934号文颁布并试行的《分节驳顶推船队营运管理〈试行〉条例》,对搞好分节驳船队营运管理初步奠定了基础,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管理薄弱、交接责任不清等问题,特别是一九八四年长江航运体制改革,实行港、航分管后,原有条例已不适应发展需要。
为了加强无人分节驳的管理,分清港船职责,落实岗位责任,保证无人分节驳航行和在港口作业的安全,根据交通部(85)交函河字430号文《关于印发长江无人分节驳管理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长江无人分节驳营运管理〈试行〉办法》。
船公司可设派驻港口的无人分节驳管理工作组或驻港代表,港口要为船方驻港人员提供食宿方便。
第一种形式:
港船双方在港口锚泊囤船或码头进行船舶交接,无人分节驳在港内的编解、取送、移泊作业及船舶安全,均由港口负责。
第二种形式:
无人分节驳的锚泊囤船及设施属轮船公司所有,无人分节驳在港内的编解、取送、移泊作业及安全由轮船公司负责。
第三种形式:
港口在锚泊区给轮船公司提供必要的水域和管理基地。无人分节驳运输船队抵港后,由轮船公司管理船舶的技术状况和设备,港口负责无人分节驳在港内的编解、取送、移泊作业和安全。轮船公司在港口的管理基地。可以采取与港口商定水域自设,租赁港口部分锚泊囤船或锚泊囤船部分位置和房间的办法,由双方协商解决。
各港及各轮船公司采用哪种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港船双方协商,商定后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经济责任制,联合报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轮船总公司,并抄报交通部。
船方职责:
1.负责无人分节驳在航行途中的维修和安全营运的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计修、航修、临修、海损修理及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3.办理船舶检验,保管船舶证书,收集有关技术资料,建立技术档案。
4.负责定期检查,掌握技术状况。
5.配换、更新无人分节驳的锚机、紧缆器(含钢丝绳)、电器、舱盖、人孔盖等辅机和工属具检查维修排水管系。保持船舶的适航性能和船名、水尺等符号标志的清楚、准确。
6.配换无人分节驳系泊钢丝绳,配在船上或码头由港船双方协商决定。
港方职责:
1.负责无人分节驳进港到出港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2.办理无人分节驳在港期间,事故损坏、工属具丢失的签证,损坏丢失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3.为及时发航或装卸作业,应急修理损坏的无人分节驳船体和设备,维持其航行性能,不属港口原因损坏的,经船方代表签证认可,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港方职责按管理的不同形式规定为:
1.采取第一种形式的由港方负责。
2.采取第二种形式的由船方负责。
3.采取第三种形式的在港口拖带、编队、码头作业期间由港口负责,其余由船方负责。
分节驳船队进港靠泊后,由船方代表(推轮)向港方(锚泊囤船或码头)实行交接;编队发航前,由港方向船方实行交接。港船双方交接后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才能航行或装卸作业。
1.船体不破、不漏、不严重凹凸损坏,双重底空气舱基本无积水。
2.空气舱人孔盖齐全,螺丝全部拧紧,达到水密要求。
3.锚机及电器系统完好可用。
4.联结系缆装置的锁、柱、缆椿、紧缆器及其钢丝绳基本完好。
5.货舱、甲板基本清洁,货舱内基本无积水。
6.货舱盖开关正常,滚轮无脱轨现象,舱盖面和轨槽内无煤、矿、砂等杂物。
7.吃水均衡。
交接手续必须在现场面对面进行,待双方认可后共同在交接单上签证,船方由船方代表(推轮),港方由港方代表或锚泊囤船(或码头)负责人签字。如交接不清,或不进行交接由接方负责(交接单附后)。
1.无人分节驳的货运管理有关计划、配载、装卸运输、事故处理等,应统一执行交通部制定的《
2.无人分节驳的货运交接实行船港交接,港船双方协商采取第二种管理形式的,双方在船边交接,采用第一、三种管理形式的,交接地点由港、船双方协商决定。
3.双边交接的内容如下:
(1)装货前货舱是否清洁,卸货后舱底是否卸尽。
(2)单证是否齐全,单货是否相符。
(3)水尺计量记录是否准确完整。
(4)积载是否平衡。
4.无人分节驳运输必须做到单货同行,运单传送办法由港船双方商定。无货运票据,推轮可以拒拖,到达港可以拒卸,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5.发现货物异状,港、船双方应即时编制记录,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6.有盖无人分节驳装运件杂货,暂按交通部〔84〕河商字138号文办理。即:有盖分节驳装运件杂货在长江干线内部原来实行的封舱交接办法。可以继续实行,但不适用于上海港和各地方港口。
长江轮次航次交接单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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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节驳名
序号|交接内容|-----------------------
||分节|分节|分节|分节|分节|分节|分节|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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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单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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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舶损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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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体有无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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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及锚机电器系统是否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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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接锁、柱是否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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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缆器及缆绳是否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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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筒、缆椿是否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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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底和货舱内有无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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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盖是否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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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盖滚轮是否脱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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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盖板及甲板是否有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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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水是否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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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情况|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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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始发港由港方填写。目的港推轮、船方:长江轮签字交方、接方由推轮填写。
2.逐项顺序填写,完好的记“√”,驻港代表有问题文字说明。
3.本表一式三份,推轮、船方驻港港方:港签字交方、接方、代表、港口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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