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6-02-18
实施时间:1986-02-18
对临时来华的外籍人员,在签证有效期间,应全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了照顾少数外籍人员在华实际居住天数很少的情况,对其在华实际停留天数占其护照签证有效期的(包括入境后经批准延长的有效期)1/3以上的,应向第一次入境之日起,至最后一次离境之日止,按日计算征税,对其在华实际停留天数不超过1/3的,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凡在几个国家或地区担任常驻代表,由派遣单们按其任职情况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可就其属于在中国境内任职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凡在几个国家或地区担任常驻代表,只领取一份工资、薪金的,如派遣单位能提供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工作应得的工资、薪金证明、任职证明和兼职代表证书的,可就其属于在中国境内任职期间的工资、薪金部分征税。不能提供证明或者划分不清楚的,应就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为了发展我国体育事业,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有关部门邀请我国体育教练员、运动员,来我国进行表演,对其取得的收入,可区别情况,按下列原则处理:
1.凡属我国政府和有关国家签订协议,互派人员进行文化体育交流,如对方国家不征收我方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对等原则我方也不征收对方来华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如对方对我方人员征税,我方也应对对方来华人员征税;
2.同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国家,按协定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3.对上述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来我国进行体育表演的人员,应就其在我国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由公司、企业代其雇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一律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和方法如下:
1.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级距的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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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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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月收入额在800元以下的部分││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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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月收入额在801元至1500元的部分│801-1465元的部分│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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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月收入额在1501元至3000元的部分│1466-2815元的部分│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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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月收入额在3001元至6000元部分│2816-5215元的部分│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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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月收入额在6001元至9000元部分│5216-7315元的部分│3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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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全月收入额在9001元至12000元部分│7316-9115元的部分│4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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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月收入额在12001元以上的部分│9116元以上的部分│45│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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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举例:
某人月工资、薪金所得人民币7500元,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另外支付,计算应纳税款如下:
含税所得=(7500元-1915元)÷(1-40%)
=5585元÷60%=9308.33元
应纳税额=9308.33元×40%-1915
=180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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