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6 07:13:35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6-01-23

实施时间:1986-01-2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
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
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
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

(1986年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近来,一些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厅来函请示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由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其羁押期间工资是否应予补发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如被告人原系国家职工,其工资问题可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如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原所在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如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二、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因此,被告人如原系国家职工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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