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地震局关于发送《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文件编号:(86)震发科字第21号
发布时间:1986-01-15
实施时间:1986-01-15
关于发送《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和进行一九八三至一九八五年度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各直属单位:
《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已于1986年1月15日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实行。
我局于1983年3月评定了1979年至1981年度的科技成果奖,于1985年1月评定了1981年至1982年度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从1986年起按《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进行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我局拟在1986年上半年评定1983年至1985年度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现将评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重大和重要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开发研究成果等);有成效的地震监测分析预报成果;科技管理和科技情报工作的重要成果;推广、采用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重要成果)等。
二、评奖工作由国家地震局学术委员会及其学科组负责,其办事机构设在局科技监测司。
三、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三个奖励等级,各类奖励的评审标准见《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试行)。
四、本次评奖工作在1986年五月至六月份进行,各单位请奖项目务于四月底前报局科技监测司。
五、本次评奖项目限于1983年至1985年完成的科技成果(科学理论成果则是指1982年至1984年正式发表过的)。
六、《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是评奖的主要依据文件,申报奖励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提纲及顺序填写,并附以下文件:
申报书和附件1、2、3、应装订成册,申报一等奖的报一式30份,申报二、三等奖的报一式20份,附件4报一式一份。凡在上报1983年至1985年度重大和重要成果时,已经上报过附件4一式二份的,可不再报送,但要说明什么时间已经上报过。
七、每项申报奖励的项目需同时交纳评审费40元(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已交纳过评审费的可以免交)。评审费一律通过银行汇至国家地震局行政处财务科,开户银行为北京市人民银行翠微路分理处,帐号为93-15。汇款时注明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费。
八、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局级(相当于省、部级)奖励,由局评审、批准和奖励。奖金由局总事业费中列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中心、办)、各直属单位不再延续局级的奖励等级。
国家地震局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公布)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奖励证书4000元
二等奖奖励证书2500元
三等奖奖励证书1000元
一等奖在地震科学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理论上有重大发展,技术或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地震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作用;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地震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或理论上有新发展,技术或学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地震科学技术上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以上标准,根据奖励项目的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各有侧重,具体评审标准另订。
对某些被评为一、二、三等奖的、规模大、人数多的项目,其奖金额经局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1、局属各单位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是按《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过正式鉴定、归档、登记、并向局上报过的。凡申请奖励的项目,须经本单位学术(技术)委员会根据奖励标准全面平衡,综合评定,签署评审意见。
2、申请奖励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文件:
(1)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同性质证明文件;
(2)由财务(政)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科学理论成果免报);
(3)请奖项目应用于生产或实践时间的证明(科学理论成果免报);
(4)论文、专著、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图纸、图件等科技文件。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1)、(2)、(3)装订成册,申请一等奖的报一式30份;申请二、三等奖的报一式20份。附件(4)一式一份。
3、请奖项目每项须交纳评审费40元。
4、请奖项目每年三月底报局。
5、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以共同名义申请奖励,提出初审意见和交纳评审费。
6、重大项目申请奖励应包括项目的子项,若总任务下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子项已经奖励,则不再分享总项目的奖励。
7、重大项目或时间长、难度大的攻关项目,原则上应在整体完成后申请奖励。若在任务过程中取得了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成果时,可以申请阶段性成果奖励,但奖励等级不宜过高,以后也不再分享总项目奖励。
学术委员会根据局级获奖项目的科技水平、经济或社会效益及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有关规定,推荐国家地震局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及奖励等级。
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五至六月份进行。
局学术委员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地震局科技监测司。
国家地震局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
一、地震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一等奖:学术上有新的创见或突破,建立了新理论、新学说,获得新发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地震科学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普遍意义,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学术上有一定创见,揭示了局部规律,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地震科学发展有显著作用,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对以往工作有新的发展或补充,积累完整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学术上国内领先,对促进地震科学技术发展有一定作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
一等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地震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上难度大,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地震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或国内首创,对推动地震科学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地震监测预报成果
一等奖:地震观测资料和数据准确、完整、连续、观测项目各项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全国同行质量评比中连续五年保持第一名。观测成果提供服务及时,在地震科研和预报中具有很高使用价值。
二等奖:地震观测资料和数据准确、完整、连续,观测项目各项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全国同行质量评比中连续五年保持前二名。观测成果提供服务及时,在地震科研和预报中具有重要使用价值。
三等奖:地震观测资料和数据准确、完整、连续,观测项目各项指标属国内领先,在全国同行质量评比中连续五年保持前三名。观测成果提供服务较及时,在地震科研和预报中具有较重要使用价值。
一等奖:对发生在国内及边邻地区的强破坏性地震,进行了成功的预报,有可靠的前兆资料和严密的科学分析,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对发生在国内及边邻地区的强破坏性地震,进行了有科学依据的预报,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对发生在国内及边邻地区的破坏性地震,进行了有科学依据的预报,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推广和采用已有先进技术成果(含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一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可在全地震系统推广,能充分满足国内需要,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可在全地震系统的大部分单位推广应用,能基本满足国内需要,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可在地震系统主要单位推广应用,能基本满足国内需要,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一等奖:在重大工程建设、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整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取得了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重大工程建设、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整体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缩短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重大工程建设、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整体上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在缩短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科技管理和科技情报
一等奖:科技管理难度很大,结合我国实际有创新,对我国地震科技工作的决策有很大影响,可在全系统推广应用,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技管理难度大,结合我国实际有所创新,对我国地震科技工作的决策有较大影响,可在全系统大部分单位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技管理难度较大,结合我国实际有新进展,对我国地震科技工作的决策有一定影响,可在全系统主要部门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一等奖:在科技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导、分析研究、新技术应用、理论方法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上述科技情报活动中,贡献很大,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实用价值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上述科技情报活动中贡献较大,属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有较高实用价值,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有关说明
社会效益是指在改善劳动条件,减轻或消除自然灾害,提高监测、检测精度,改善民用或军用产品性能等方面的作用。除定性说明外,应尽可能用具体数字说明实际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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