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武县油化二厂诉瑞昌县流庄乡砖瓦厂购..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6 07:11:19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武县油化二厂诉瑞昌县流庄乡砖瓦厂购..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5-12-14

实施时间:1985-12-1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成武县油化二厂诉瑞昌县流庄乡
砖瓦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5年12月14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于1985年11月5日就成武县油化二厂诉江西省瑞昌县流庄乡砖瓦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报我院指定管辖。经与瑞昌县人民法院联系,确定该案合同的签订地是瑞昌县,合同履行地是成武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签订地与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合同签订地的瑞昌县人民法院既已受理原告的起诉,就不应再将该案移送成武县人民法院审理。现指定该案由江西省瑞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