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注册商标的文字改变字形问题..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5 07:38:36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注册商标的文字改变字形问题..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6-01-15

实施时间:1986-01-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注册商标的文字改变字形问题的复函

(1986年1月15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樟铨同志元月7日来信,问注册商标在使用中改换字形问题,现予答复并请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获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后,若注册的是简化字,而实施使用繁体字;或注册的是繁体字,而实际使用简化字,都应视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可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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