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少管人员释放后犯罪的能否适用《..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5-11-09
实施时间:1985-11-09
关于少管人员释放后犯罪的能否适用《关于处理逃跑
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1985年10月30日电话请示“少管人员释放后重新犯罪的能否适用《
根据公安部〔82〕公发(劳)51号文件《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少管所收押、收容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已满14岁未满18岁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刑的少年犯;另一种是根据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少管人员释放后犯罪的能否适用《关于处理逃跑或者
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苏州市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两名被告人犯罪前都曾被“少管”过,解除少管三年内犯了罪,是否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年10月30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