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强制留场就业人员擅..
文件编号:(84)司发劳改字第572号
发布时间:1984-11-16
实施时间:1984-11-16
擅自离场追回途中可否使用戒具和羁押的通知
据新疆自治区司法厅反映,去年北京调往新疆的部分犯人已陆续刑满,并按规定予以强制留场就业;近来,其中有些人擅自离场回京。有的地方还反映,有此强制留场就业人员外流作案,危害社会治安。他们提出,为了把这些人追回来,并防止途中发生意外,能否使用械具和送公安机关看守所羁押的问题。经研究,并征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同意,通知如下:
经公安机关督促规劝,本人愿意随干警返回的,途中不戴械具,也不送看守所羁押,但执行任务的干部要注意看管。经动员不走的,由公安机关收容后,通知就业单位强制带回,或由公安机关强制遣送回场。对闹事或者逃跑、自杀可能的,遣送途中可以使用械具并送看守所、收容所羁押。
各就业单位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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