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4-08-29
实施时间:1984-08-29
你院(84)沪高民核字第五十三号《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王声远送达法律文书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鉴于通过王家驹送达诉状副本给王声远被退回的情况,可适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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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84-08-29
实施时间:198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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