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交通科技情报工作条例[失效]
文件编号:(84)交科技字1331号
发布时间:1984-06-01
实施时间:1984-06-01
(一九八四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科技情报组织系统与任务分工
1.负责全国交通科技情报工作方针政策的拟订、规划计划的编制、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和干部培训等工作。
2.搜集整理、加工存贮国内外交通科技文献资料,开展借阅、复制、翻译、咨询和情报检索服务。
3.根据交通运输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开展情报分析研究,提供研究报告和情报资料。
4.编辑出版交通科技情报刊物、国内外交通科技信息及交通系统重大科技成果和科研项目汇编。
5.组建和归口管理交通科技情报网。
6.搜集国内外交通科技影片和录相片,拍摄或录制交通科技影片,并承办拷贝复制。
1.搜集、管理报导本单位所需的国内外交通科技情报资料,并提供服务。
2.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开展情报分析研究。
3.通过本系统专业情报网,开展技术交流和科技情报活动。
1.负责制订本单位的科技情报规划和计划。
2.搜集本单位所需的国内外交通科技情报及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科研项目,并加以报导。
3.根据本单位需要,开展情报分析研究,提供情报服务。
4.参加有关交通科技情报网情报交流活动,并承担一定工作。
第三章科技情报业务
各级交通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外交往中所取得的国外科技资料以及国内各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应主动同本单位情报机构联系存贮和加工,以便充分利用。
要在建立和健全手工检索系统的同时,积极研究建立现代化的交通科技情报检索系统。
第四章科技情报工作现代化
第五章科技情报人员
第六章科技情报成果和奖励
第七章经费和器材设备
交通系统各企业单位的情报经费,由更新改造基金、企业管理费中解决,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也可从生产发展基金中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科技情报站的情报经费,专项列入本厅(局)的事业费或科技经费。
交通科技情报网的情报经费主要由网内成员单位合理分摊,专款专用。根据需要,交通部酌予适当补助。
各级科技情报机构的收入,大部分可用于本单位事业的发展,小部分可用于集体福利的奖励。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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