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外合资经..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3-10-12
实施时间:1983-10-1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的通知
1.对以前批准开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凡是还没有开始营业获利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已开始营业获利,按原规定免税期未满的,可以增加免税期和减半征税期各一年;如果免税期已满,减半征税期未满的,可以增加一年减半征税期。对按原规定免税、减税都已满期的和在
2.对合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和年度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报送期的延长,自1984年办理198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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