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旺季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3-08-31
实施时间:1983-08-31
要在保障主渠道畅通的前提下搞活其它渠道。在收购前,要协助有关部门抓紧落实计划;收购期间,要随时注意了解收购进度,加强市场管理工作,保证国家收购计划的完成。在完成任务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到产区抬价抢购。完成任务后采购的,应到产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允许后方可采购。国营商业、供销社对三类农副产品的收购,应推行合同制,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信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合同进行管理。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多余农副产品(除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以外)允许多渠道经营。对所有违反市场管理规定,抬价抢购,破坏国家计划,扰乱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贩运活动,对扩大农副产品销售,解决产销矛盾,活跃城乡市场,都有积极作用,应当继续贯彻中央[1983]一号文件精神,在发展的同时加强管理。在具体管理上要抓好三个环节。(1)抓发证环节。贩运者要事先申请,经核准发证后,才能经营。从事常年性或季节性贩运活动的,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发给正式的或临时的营业执照。从事一次性的贩运活动,如贩运紧缺农副产品或贩运数量大、动用机动车船的,要由产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一次性证明。(2)抓采购环节。贩运者采购时要到产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经允许后才能采购。(3)抓销售环节。贩运者销售大宗或重要商品时,要到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到,经允许后,才能销售。各个环节都要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工作,并监督贩运者依法纳税。对于就地转手贩卖问题,要区别情况,进行管理。准许贩运者将运进城的大宗农副产品整批卖给当地个体有证商贩就地销售。对拦路抢购、整进整出、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破坏国家计划等行为应坚决制止,严肃处理。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打击投机倒把。
),生产单位和个人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边交售,边上市。有些产品
按季节确定任务的,可以在完成任务后上市。三类农副产品订有交售合同的,应在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上市。对那些不完成任务就出售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以及抬价抢购的机关、团体等单位,应按国务院《
”工作,搞活市场。对出现的问题,要调查研究找出原因,研究适应新情况的改进办法,决不要走回头路。一定要做到在保证国家收购计划完成的同时,使市场
更加活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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