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代海关处理走私案件有关问题补充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2-11-25
实施时间:1982-11-25
1.属于应当上缴中央财政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没收入,按照海关总署和财政部(81)罚查字第983号、(81)财预字第225号《关于税务部门处理走私案件的联合通知》规定的联系区域,汇给指定联系的海关,由海关统一上缴中央财政。
2.属于应当上缴地方财政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没收入,直接上缴地方财政,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库(1983年1月1日起改用“110款”“海关罚没收入”科目入库)。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