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贯彻国务院(1982)111号文件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2-10-06
实施时间:1982-08-31
扣留广东、福建“十七种进口商品”的具体处理办法
(一九八二年十月六日制定、发布)
(1)用行贿索贿等违法手段购销“进口商品”,从中牟取非法收入;
(2)用“进口商品”串换紧俏商品就地转手倒卖,从中牟利;
(3)违反物价管理政策,抬价或低价竞销“进口商品”情节严重的;
(4)在买卖“进口商品”中弄虚作假,买空卖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5)违反政策规定,非法收购走私物品,转手倒卖;
(6)勾结外商、港商,向内地倾销“进口商品”非法牟利。
处理办法:一个案件全部违法,处理全部;部分违法,处理部分;一方违法,处理一方;双方违法,处理双方;谁主动采购、推销的,就着重处理谁,违法活动属于单位的处理单位,属于个人的处理个人。
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共中央(82)17号文件之前,情节较轻的从宽处理,情节严重,以及在(82)17号文件下达以后,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从严处理。
从宽处理,只没收其非法所得的一部或全部,不再罚款或追究单位负责人员的责任;对冻结的物资,有的交归口部门收购,有的予以解冻,由双方协商解决(汽车、摩托车统一由国家物资局调拨分配),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主动采购或推销一方承担责任。
从严处理,可没收其非法财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罚款,罚款额度掌握在购进货物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以内,并建议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以政纪、党纪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政法机关处理。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