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已减为有期徒..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2 07:50:39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已减为有期徒..

文件编号:公发[1979]188号等

发布时间:1979-12-31

实施时间:1979-12-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
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批复

(1979年12月31日(79)法研字第31号,
(79)高检三字45号,公发<1979>18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最近,你们在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提出:对过去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由于当时减刑幅度较小,与《联合通知》规定的幅度相比,悬殊很大。为了体现党的劳改政策的前后一致性,对这部分犯人是否也应该按照《联合通知》的规定精神予以减刑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原则上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过去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现在继续表现好的,可以按照《联合通知》的规定精神再次予以减刑。鉴于这部分罪犯已经减为有期徒刑,在法律程序上,应该按照有期徒刑犯减刑的处理程序,并放在冬训或年终评审的后期予以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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