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甘肃省公安厅..
文件编号:(64)公发(劳)28号等
发布时间:1964-01-07
实施时间:1964-01-07
关于甘肃省公安厅劳改局请示对群众要求
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
(64)高检法字第1号,(64)公发(劳)28号)
你厅劳改局(63)公劳管字第201号《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的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对于群众要求保释的、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的劳改罪犯,不宜采取提前释放和监外执行的办法保释。个别罪犯改造良好又确因家中有实际困难,群众要求放回,当地公社或公安机关来信证明的,可以采取假释的办法处理。假释的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和放出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
(下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