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
文件编号:(63)法研字第170号
发布时间:1963-12-06
实施时间:1963-12-06
又犯新罪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你院(63)予法办字第78号请示已收阅。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但这个问题涉及公安部门的业务,请你们再和省公安厅进行研究,取得一致认识,以便于执行。此复。
附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已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
又犯新罪如何处理的请示
(1963年8月6日(63)予法办字第7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在目前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发现一些已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中,有的又重新犯罪,或者表现不好,对此如何处理,有些不够明确。从已处理的情况看,也不够统一:有的办理逮捕手续,新老帐一起算;有的不办逮捕手续即收监重新起诉加刑;有的只收监执行原残刑等。洛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向我院提出请示。我们的意见是:
以上意见是否适当,请速批示。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