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是否应..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2 07:24:35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是否应..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62-01-25

实施时间:1962-0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
问题是否应按照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

(1962年1月25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11月9日〔61〕法民字第299号函已收悉。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是否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我们意见如下:国务院961年8月20日国公杨字第133号通知指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一支军事部队。凡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务的警士,都应当作为服现役,其家属应当享受和军属相同的待遇;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的家属,也应当享受和现役军官家属相同的待遇。依照国务院上述通知的精神,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