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59-11-04
实施时间:1959-11-04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复劳动部、建筑工程部
关于改变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工作管理体制的意见的报告
附:劳动部、建筑工程部关于
改变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工作管理体制的意见的报告(一九五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兹将我们对改变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工作管理体制的意见报告如下:
建筑业的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开始是由原大区或省(市)负责编制、管理的。一九五四年大区机构撤消以后,为了适应基本建设发展的需要,于一九五五年初期,在原大区(省、市)建筑工程劳动定额的基础上,由劳动部、建工部共同负责编制了一九五五年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并发布各省(市)执行。
一九五六年,前国家建设委员会接管了这项工作,并且负责编制了一九五六年度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劳动定额,一直沿用到一九五七年年底。
一九五七年,由于中央工业管理体制的下放,前国家建设委员会于一九五七年八月九日向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将建筑工程劳动定额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下放给省(市)负责。两年来的实践证明,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工作下放给省(市)以后,虽然有它有利的一面,但是,也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为了改进目前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存在的问题,在今年三月和七月建工部召开的各省(市)建筑厅(局)长会议上,很多厅局长都要求编制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劳动定额,以利于基本建设发展的需要。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把建筑工程劳动定额的编制管理权限从各省(市)收回来,今后在各省(市)汇集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统一的编制管理是必要的。这样不仅对衡量全国的工人劳动效率,编制全国统一预算定额提供重要依据,而且在促进各地区、各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和互相交流定额工作经验等方面,也都有积极意义。
关于统一的作法,我们认为应该坚持统一管理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方针。即能统一的工程项目就实行统一定额,没有条件统一的工程项目,可由地方或建筑企业制定补充定额。如果个别地区执行统一定额有困难的时候,还可以给予一定的机动调剂范围。至于各产业部专用的各种定额(如安装工程定额等),仍由各产业部负责编制。关于今后全国建筑工程劳动定额的具体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建工部负责。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核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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