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嫁女儿赡养父母和媳妇赡养婆婆问题..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58-01-27
实施时间:1958-01-27
你院(57)闽法研字第2217号函收悉,关于已出嫁的女儿赡养父母和媳妇赡养婆婆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来文所提意见,遇有具体案件并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解决。
(1957年9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于1957年8月22日接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21日(57)榕法办字第106号请示关于女儿对母亲和媳妇对婆婆赡养的二个问题,并提出他们对这二个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意见,经本院研究,认为这二个问题涉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仅提出我们初步的处理意见,当否请指示。
我们认为,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同意市法院的意见。
我们认为,基本上同意他们的意见,但对旧社会中媳妇有抚养婆婆义务的提法是不尽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媳妇在旧社会中是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只是有抚养婆婆的习惯,不能认为是义务。对责令媳妇要抚养婆婆的做法也不尽妥当,因为责令带有强制性的行为,一般应以动员说服媳妇抚养婆婆为宜,以利双方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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