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部对渔轮侵入禁渔区的处理指示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2 07:12:06  评论()

文件名称:水产部对渔轮侵入禁渔区的处理指示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57-07-12

实施时间:1957-0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
对渔轮侵入禁渔区的处理指示

(一九五七年七月十二日)

禁渔区线是国家为了保护群众渔业和保护资源的政策法令,必须严肃对待,
不容忽视。
近据各地水产行政、技术指导与试验研究等部门的报告及群众来信等反映:各地海洋渔业公司,特别是旅大、青岛、烟台、天津等水产公司的渔轮,有不少侵入禁渔区作业,不断地拉坏群众的网具,这样加深了与群众关系的矛盾,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现有禁渔区线,在国家未明文变更以前,国营渔轮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借口侵人禁渔区作业。

二、在接到本指示以前的侵入禁渔区的事件,公司领导应带头作严肃的深刻检讨,除情节确实严重的,应作适当处罚外,一般的可以从宽处理,不加追究,但今后如仍有此项事件发生应从严处理,公司领导亦应负有责任。今后对此项事件的处理,应由各省(市)水产厅局负责,事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部备案。

三、凡是拉坏了渔民网具的各公司必须分别迅速处理,负责赔偿并道歉。
以上指示,希各水产厅(局),各国营及地方国营的海洋渔业公司,作认真的检查处理,深入地教育船员群众,自觉的遵守禁渔区线,并将检查处理的结果,在七月底以前报部。同时,各水产厅(局)应对群众监督和指导船的监渔护禁区线,以及网具上应设显明标志等工作,加强领导。各渔轮及指导船并尽可能的添置必要的航测仪器,做好船位的测定工作。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