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审判委员会..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1 07:23:41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审判委员会..

文件编号:法研字第5637号

发布时间:1957-03-19

实施时间:1957-03-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处理而审判委员会作出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
再审的案件的处理程序问题的复函

(1957年3月19日法研字第5637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在一九五七年二月七日司一黄字第12号函悉。院长对于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审判委员会作出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案件,是否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撤销原判决或者裁定的决议,并以院长名义作出撤销原判决或者裁定的裁定,我们意见,目前仍应参酌本院印发《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试行。《总结》内规定审判委员会认为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作出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决议、而未规定须将原判决或裁定撤销,是为了要合议庭再行详细审查以资慎重。审判委员会既将案件交合议庭再审,即已授权合议庭,在再审时,合议庭如认为确应撤销原判决或裁定,即应予以撤销,另行裁判。这并不发生与法律不合的问题,也并不会引起当事人不必要的混乱。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