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粮食、棉花、油料作物优良品种繁育推广工作的指示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1 07:15:06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粮食、棉花、油料作物优良品种繁育推广工作的指示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55-05-19

实施时间:1955-05-19

粮食部、商业部、农业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粮食、棉花、
油料作物优良品种繁育推广工作的指示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九日)

一、推广优良品种,是保证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之一。到1954年,我国粮食、油料作物良种的种植面积已达三亿余亩,棉花良种的种植面积已达五千五百万亩,凡因地制宜地推广良种,并采取相适应的耕作栽培技术的地方,均获得显著的增产效果,不仅提高了单位面积产量,并改善了农产物的品质。但另一方面,由于农业部门经验不足,曾过早地提出五年普及良种的计划;有些地区未经试验试种,即盲目调运,大量推广;在推广工作中又忽视技术指导;领导群众评选良种,手续也过于繁琐;因而有部分农村在推广工作中曾发生强迫命令,引起群众不满。而在1953年纠正了上述错误后,又有的地方发生因噎废食放任自流现象。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良种推广工作的开展。1954年各地曾经初步整顿,但在有关部门间,仍有互不联系、配合不好的缺点。今后农业增产任务日益加重,农民迫切需要良种,而农业互助合作组织的逐步发展,国营农场、农业试验研究机构、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整顿与健全,也给良种繁育推广工作带来了有利的条件。各地应坚决依靠互助合作组织,大力发动群众选种、留种、评选良种,积极繁育推广现有优良品种,逐步建立良种繁育推广制度。做到有计划地扩大良种种植面积,巩固和提高品种的产量和质量,为促进农业合作化与农业增产,并随着农业合作化和国营机耕农场的发展,进一步为改用良种和选育机耕所需的品种作准备。

二、各级农业部门应按照国家农业增产计划首先做好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良种的繁育推广工作。不同地区内对不同作物的种籽工作,应有不同部署:粮食作物应粗细粮并重,并首先提倡当地主要粮食作物、特别是高产量作物的优良品种。棉花除继续扩大推广良种外,要着重巩固和提高业已推广的良种。对新棉区和尚未有计划推广良种的粮区,应积极发掘或稳步引进适合当地风土的良种。对油料作物,应在主要产区发掘当地良种,就地繁殖推广;或引进适宜的外地良种,经过试种成功后加以推广。

三、发动广大群众选种、留种、评选良种,是解决当前良种不足收效最快的办法,也是巩固和提高现有品种质量的基本工作。我国各地都有适于当地自然条件的优良品种,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首先对当地的主要作物,采用简易的评选方法,发动群众评选,就地组织群众串换推广。在统购工作中,对于粮食、棉花、油料作物,无论是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员、个体农民均应留出自用的种籽。新建和扩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根据好种好价的原则,动员新社员带良种入社,并注意防止混杂。棉区的供销合作社,应组织轧花车,解决群众自留种加工的困难。各留种单位,均应做好种籽储藏、保管工作。

四、为了普及良种,并继续提高良种质量,以及不断获得新优良品种,应逐步建立良种繁育推广制度。除原种由农业试验研究机构负责繁育外,其繁殖工作由指定的国营农场(专、县农场在内)负责繁殖。而当前迅速有效的办法则为责成当地农业试验研究机构,选择经过评选突出的良种,或在自己试验田中选出的最优良品种,进行培育提高工作;对于已推广良种发现有退化现象,则进行复壮工作。此
外,由外地引进良种,也是很重要的。所有国营农场种植的主要作物,必须建立
留种地(田)。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解决本社所需良种,亦应经过社员同意建立留种地(田)。
良种推广方法,首先以国营农场(专、县农场在内)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留种地(田)为推广基地,就地繁殖,进一步推广。对一般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以至个体农民,均必须坚决贯彻“积极宣传教育,启发群众自愿”的原则,通过试种示范,有重点、有计划地由点到面,由近到远,逐步推广;同时组织群众串换,达到普及。在推广中,必须将品种特性和栽培方法交代清楚,并加强田间管理,以达到良种增产的目的。

五、凡准备推广的优良品种,不论本地选育的或外地引进的,均应经过农业试验站、国营农场(专、县农场在内)的区域试验、对比试验、试种示范等步骤,慎重地审查其增产成效、推广价值、适应区域和适宜的栽培技术(正在推广的优良品种,应一面推广,一面补行审定手续,以便扩大推广),按其推广范围逐级审定。在专区、县范围内,由专区、县视需要召开评选会议,根据试种、示范及群众评选的结果进行审定。农业部及省农业(林)厅应邀请有关单位组成品种审查委员会,办理品种审定工作,并逐步建立推广良种的报审批准制度。除群众在小范围内自行串换的良种外,凡在较大范围内推广的良种,均应经省和专区级根据试种的结果,做出区域审定而后推广。
为了加强种籽检验工作,保证种籽质量,农业部和各省农业(林)厅种籽管理机构内,应根据需要与可能设立种籽检验室,负责指导种籽检验工作。农业试验站和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六、发动群众自行储备和互相串换,是解决缺种、少种的主要办法。但鉴于我国每年都不免有若干地区,遭受轻重不同的自然灾害,有时必须进行改种、补种,或由于某项作物的扩大种植,而增大了种籽的需要量,所以国家也必须主动地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储备和适时调剂,力求减少和避免临时调运失时误事的被动情况。为此,责成各级农业部门会同粮食、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制订扩种和救灾备荒种籽的储备计划,报上级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进行储备,采取县、省、中央分级储备办法,分别在重点地区储备。此项种子的动用和逾期处理,必须经省或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实行统一调配。供应价格一般应按成本计价,结合农贷或救灾贷款出售。如因严重灾害,群众缺乏偿付能力,因而需要减价出售或免费供应时,其亏损费用报请国务院第五办公室处理。

七、在良种的经营管理上,各有关部门应在当地党政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
分工负责。农业部门负责拟订收购调拨和供应良种计划、种籽检验及原种的收集调配和良种推广工作。粮食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各种粮食作物种籽的收购、储存、保管、调运和供应等经营业务。商业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油料作物各种种籽的收购、保管、调运和供应等经营业务。各负责部门在必要时可委托供销合作社办理此项业务。供销合作社根据农业部门的计划和委托,负责办理棉花良种推广的经营业务,并经营一般棉花种籽的供应业务(东北地区在未交供销合作社办理前仍由商业部门的棉花公司负责)。购储前,各负责部门要结合农业部门与良种繁殖单位签订预购合同。购储时,应结合征粮、预购、统购等业务进行,所需资金由各负责经营部门解决。入仓时,要分别储存,注意保管,严格防止变质与混杂。
为了鼓励繁殖良种,其收购价格除按当地牌价以质论价外,凡合于良种检验标准的应予适当加成。就地繁殖、就地供应和由县外调入供示范繁殖用的良种,其供应价格除按当地出售牌价扣除免税部分以质论价外,其加成、运杂等费用,适当加入成本计算;如因超过当地同等粮价过高,群众不能接受时,可酌予减价,其因减价的亏损部分,在省农业事业费内开支。推广良种应以“就地繁殖、就地推广”为原则,一般不应远程大量调运推广,但因群众迫切需要必须由县外大量调运直接供大田播种用的良种,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出售,不予补贴。在供应良种时,原则上应采取“以粮换种、等量交换、差额付款”的办法。棉花良种的籽棉加价4%,仍由商业和纺织工业部门平均负担。各部门经营的粮食、油料作物的良种和备荒种籽均免征营业税和货物税。关于救灾备荒种籽的储备供应,各有关部门间的分工合作可参照以上办法办理。详细办法由有关单位另行通知。

八、为了保证以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各级党政加强领导。各省农业(林)厅应迅速设立和加强种籽行政机构,农业试验站亦应兼办种籽工作。县农林水利局(科)除指定专人负责掌握和规划全县种籽业务外,并领导农业技术推广站办理具体业务。各级农业科学试验研究机构和农业教育机构,在评选良种、整理农家品种、选育新种和审定品种的区域适应性等工作上,应充分发挥作用。对于良种的选育、繁殖、推广、经营、检验和群众选种、留种、评选等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都应分别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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