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失效]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1 07:14:33  评论()

文件名称: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55-05-08

实施时间:1955-05-08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一)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二)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第三条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票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条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
(一)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三)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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