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关于因工残废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中劳保字(54)第0034号
发布时间:1954-01-22
实施时间:1954-01-22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川劳保(53)字第944号报告悉。我们认为,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职工,在工资提高后,其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应仍照原数额继续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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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54-01-22
实施时间:195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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