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五代内”的解释的复函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53-03-07
实施时间:1953-03-07
关于“五代内”的解释的复函
你们1月22日的报告收到。据中央法制委员会1952年6月13日检字第77号及同年8月25日普字第206号的解释:所谓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之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出于同源之人,例如自己的叔伯、姑母、兄弟姊妹等。所谓“五代”,是指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一代,祖父母为一代,曾祖父母为一代,高祖父母为一代,旁系血亲如从高祖父母同源而出的,即为五代以内。你们的见解和法制委员会的解释是相符的,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
外高
高
祖祖
┌────────────父母父母─────────────┐
姊外││姊曾
妹曾外曾妹祖
祖曾父
父祖祖母
母┌─────────父母父母─────────┐之
之姊外││姊祖兄
兄妹祖外祖妹父弟
弟父祖母│
│母┌──────父母父母──────┐之妹曾
妹外之妹母││妹父兄之祖
之曾兄之┌──母父──┐之弟子父
子祖弟兄兄││兄│女母
女父│弟弟己兄弟之祖兄
母姊外姊姊│弟姊子父弟
兄妹祖│妹│姊│女母姊
弟之父之母│子妹之父兄│
姊子母子兄之兄女│子兄弟妹曾
│女兄女弟子弟│子兄女弟姊之祖
妹外弟姊女姊│女弟姊妹孙父
之曾│妹妹孙姊妹│子母
孙祖姊外││子妹│之祖女兄
子父妹祖之母孙兄女之之父孙父弟
女母之父孙兄子弟││孙兄子母姊
兄孙母子弟女姊曾孙兄子弟女兄│
弟子兄女姊妹孙子弟女姊弟妹曾
姊女弟妹之子女姊妹姊之祖
││││女妹│妹曾父
姊外妹外之母曾兄│之之父│孙母
妹曾之祖曾兄孙弟元│曾兄妹祖子兄
之祖曾父孙弟子姊孙曾兄孙弟之父女弟
曾父孙母子姊女妹子孙弟子姊曾母姊
孙母子兄女妹之女子姊女妹孙兄
子兄女弟女妹子弟
女弟姊之女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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