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52-08-06
实施时间:1952-08-06
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二年八月六日发布)
但是,还有一部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失业知识分子和旧军官、旧官吏,由于自身未经改造,或者缺乏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在国家各项建设和各方面工作还未大量发展起来以前,就业问题尚不能完全解决。同时,由于社会经济三年来不断地进行改组,在新民主主义道路上向前迈进,许多非生产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和专靠偷工减料、投机倒把来发财的行业逐渐被淘汰,过去专供地主官僚买办腐化享乐奢侈消费的行业日趋没落,这就必然发生新的失业半失业的现象。工矿交通企业经过生产改革与劳动组织的改进、先进生产方法的推广等,劳动效率合理地提高了,企业中原有的职工就有了剩余。此外,城市中广大的家庭妇女(其中有许多是具有相当文化程度的知识妇女),有的过去在旧社会受到歧视而找不到职业,现在要求就业;有的过去是靠丈夫生活而不想找职业,解放三年来思想起了变化,也要求就业。她们是城市里相当大的一批剩余劳动力。在农村中因已耕的土地不足,农村劳动力过去就有剩余。土地改革后,人人有地种、有饭吃了,但已耕土地不足的情况基本并未改变,劳动力仍有大量剩余,加以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与目前条件下可能的农具改良,如不在农业、副业、林业、畜牧业、手工业等方面积极设法,农村劳动力的剩余将更加多,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目前是在无组织无计划地盲目地向城市流动着,这也增加了城市中的失业半失业现象。但我们必须认清城市中伴随着经济改组而来的新的失业半失业问题及因生产改革、社会改革、土地改革、组织起来而显现出来的城乡剩余劳动力,是前进中不可避免的一时的困难,这与反动统治下的失业问题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城市各种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和城乡大量剩余劳动力之充分应用的问题,是在大规模的国家建设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在生产向前发展的前提下也是完全可以逐步得到解决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了迎接即将开始的大规模的国家建设,全面解决各种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逐步消灭失业半失业现象,有计划地把城乡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充分应用到生产事业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来,并进而逐步做到统一调配劳动力,特于七月召开了劳动就业问题的专门会议。兹将会议讨论研究的结果,综合起来,做如下的规定:
一切公私企业,对于因实行生产改革、合理地提高了劳动效率而多余出来的职工,均应采取包下来的政策,仍由原企业单位发给原工资(计入企业成本之内),不得解雇。并应利用这种条件,进行分批轮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与政治文化水平,以备本企业扩大时使用或听候国家统一调配。这对鼓励职工创造发明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积极性也是有好处的。
某些私营企业因经济改组关系,本行业确无前途必须转业者,原则上应该是劳动随资本同时转业。如果转业申请和计划开设的新业已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又经过劳资双方协商,根据新业的计划和现有职工的条件拟出职工随资本转移的方案后,仍有一部分确实无法在新业中安置的职工,资方可按照
某些私营企业确属亏本过甚,无力继续经营,经劳资协商后,仍无法开展业务,必须紧缩营业或歇业时,歇业应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解雇一部或全部职工亦应经劳动部门批准;如将来再扩大营业或复业时,应优先使原职工复工。
劳动部门应根据目前情况,照顾劳资双方利益,慎重处理解雇问题。对于合情合理的解雇申请应予批准;对于假借口实,企图解雇职工,或未经批准歇业,擅自停工、停薪、停伙者,均应坚决制止。
工商管理部门为了稳定经济情况,减少失业现象,对于歇业、转业的申请固应慎重处理,对于开业的申请亦应注意掌握,确实了解申请者的资金情形、开业理由和业务计划等,以避免盲目开业、盲目歇业,结果造成失业的现象。为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大中城市的工商管理部门得设一谘询性质的委员会,邀请劳动部门、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参加。
为保障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坚决贯彻八小时至十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凡属有原料,有销路,技术条件许可者,可将现行的每日一班制或两班制改为每日两班制或三班制。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国营商店、合作社也应尽可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工作时间还应低于八小时。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严格的限制。
对于失业工人,应普遍予以登记,并分别介绍就业或予以转业训练。对于不能即时就业或参加转业训练的失业工人,生活确实困难者,应采用“以工代赈”、“移民开垦”、“生产自救”等方法予以安置,或予以临时救济或长期救济。
对于失业的和在业的职工家属中之劳动妇女及其他家庭劳动妇女,应尽可能根据原料和销路的条件,组织她们替工厂加工或进行其他手工业生产,并依据需要和可能吸收她们参加其他工作。
失业知识分子中还有一批具有相当学识、在地方上有相当声望的人士,但因年老体弱,不能担任辛劳工作者,应采取适当办法,吸收他们参加适当工作,予以照顾。对一般年老力衰,完全失去工作能力生活确实困难的失业知识分子,亦应给以适当的救济。
对于现在要求出来工作的知识分子出身的家庭妇女,还应特别照顾到她们大部分有家庭事务的拖累,逐步地有组织有计划地采取适当办法,吸收她们参加工作,譬如要她们半日工作或每天工作几小时,而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这也是两利的办法。
旧军官、旧官吏中,大部分已还乡生产,在土地改革中分得了土地,从事农业劳动。他们还乡以后,一部分为当地群众所不满者,农民群众曾对他们加以管制监督,这是很自然的,也是正确的和必要的。不过,只要他们确实好好劳动生产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遵守政府法令,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自当地解放之日起已满三年者,就应该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变他们旧军官、旧官吏的成份,按其所从事的劳动或职业的性质另订新的成份(兼地主成份者,自应按关于地主改变成份的规定处理)。流散在城市中的旧军官、旧官吏,有的生活有办法,有的已找到职业,但也有些人从事不正当的经营,还有一些人确实生活很困难。对后两种人,应该予以登记,采取教育、改造、使用的方针,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予以训练,改造他们,帮助他们转业,使他们从劳动中、工作中继续改造。同样,旧军官、旧官吏也应当努力改造自己,交代清楚自己的历史。凡政治历史问题不大且已真诚交代者,仍应采取教育、改造、使用的方针。少数高级旧军官、旧官吏,无法参加训练转业,而生活确实困难者,如果过去没有显著劣迹,民愤不大,在处理时亦应适当予以照顾。
此外,在旧军官、旧官吏中还有一些人曾经参加过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和起义后资遣还乡的,如果他们在历史上并无显著劣迹,处理时应优予照顾。
此外,有计划地发展有销路的副业、手工业和农副产品的初步加工、植树造林、养鱼捕鱼、疏浚河道、修筑道路以及建设大型水利工程等,都是可以容纳大批剩余劳动力的,各主管部门应订出计划,因地制宜,逐步推行。尤其是合作总社,对既有利于国内销售又有利于出口的手工业品,应尽可能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加以推广。
必须积极开展组织起来,进行互助合作运动。在组织起来的基础上,移民垦荒、整修土地、进行小型水利等项工作,将更便于推行。
城市与工业的发展,国家各方面建设的发展,将要从农村吸收整批的劳动力,但这一工作必须是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而且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大量吸收。故必须大力说服农民,以克服农民盲目地向城市流动的情绪。
登记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般应有计划地分批分期地予以训练,然后根据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与他们本人的条件,逐步解决他们的职业问题。为切合工作的需要,政治训练、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一般均应由用人部门办理。失业人员登记以后,生活确属困难者,应适当予以救济。
为统一解决劳动就业问题,进而逐步做到统一调配劳动力,中央、大行政区、省和大城市均应设立劳动就业委员会,并须建立有专人负责的办事机构,指导劳动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对一切失业人员的登记处理事宜。省辖市视工作需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亦得设立劳动就业委员会。
总之,处理城市的失业半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处理城乡巨量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必须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从全局设想、从实际出发、从长远打算着眼、从当前要办能办的事着手,才能逐步做到消灭失业,并有计划地使城乡剩余劳动力能以充分发挥其潜在的劳动能力,为国家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及其他各项建设的更加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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