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政务院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52-04-16
实施时间:1952-04-16
1.在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百分之十以上的省(行署)、市或人口虽有及百分之十而民族教育工作繁重的省(行署)、市教育厅(处)局应视其具体工作情况,设专门机构,其编制员额,在原有编制人数内调剂。少数民族人口不到当地总人口百分之十,民族教育工作比较简单的省(行署)、市教育厅(处)、局亦在有关处、科内指定专人负责。
2.有关的专署教育科、县人民政府教育科,均应指定专人负责。
3.民族自治区或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半数左右的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主要任务就是管理少数民族教育工作,不另设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但在多民族地区应对不同的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作适当的分工。
1.关于全国统一的一般的教育行政、经费、师资、学制、课程、教材等事项,仍由各主管司、处、科负责处理。
2.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行政、经费、师资学制、课程、教材等特殊问题,
由民族教育司、处、科或所设专人负责处理。
3.与双方都有关系的问题,由各有关司、处、科和民族教育司、处、科或专设人员会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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