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期限的函(发改办财金〔2018〕1142号)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发改委  法律法规网 2018-09-27 18:35:08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期限的函(发改办财金〔2018〕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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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报来《关于转报调整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期限的请示》(浙发改财金〔2018〕3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本期债券剩余10亿元的期限调整为7年期,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年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0-200个基点,投资者有权将持有的本期债券部分或全部回售给发行人。

二、请你委督促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发行前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向我委报备。

三、请你委督促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债券资金管理,按照核准的募投资金投向合规使用债券资金,认真落实偿债措施,确保本息按期兑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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