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在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湖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9-11 11:29:43  评论()

文件名称:省政府关于在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文件编号:鄂政函〔2018〕12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襄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襄政文〔2018〕3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设立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委员会,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委员会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集中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劳动保障监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建筑市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物价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农业、林业、水利、卫生计生、文化(含文物)、体育、旅游、商务流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足额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款作为经费来源;罚没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法。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襄阳市人民政府受理。

六、襄阳市政府要督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加强监督,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你市接到本批复后,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工作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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