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河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9-10 16:32:52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文件编号:冀环办发〔2018〕11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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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8077/2018-02048

发布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

文号:

冀环办发〔2018〕111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03日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冀环办发〔2018〕111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属各单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已经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

抄送:各市(含定州、辛集)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规范(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厅执法单位(内设处室、厅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不当行为或不作为,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的行为,可依法向厅法制机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厅执法单位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告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职业、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七条厅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厅法制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九条厅法制机构主要办理对省本级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投诉举报事项,收到对下级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转交有管辖权的市级环保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办理。

市级环保部门办理省厅转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于办结之日起10日内,将调查办理结果报厅法制机构。

第十条厅法制机构直接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被投诉举报的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协助调查的,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厅法制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调查完成后,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厅务会审定后,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对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查证属实的,责令依法改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厅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厅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厅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厅法制机构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六条厅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拘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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