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161号(统战政协类170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广东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9-08 13:37:04  评论()

文件名称:广东省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161号(统战政协类170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件编号:粤府函〔2018〕30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粤府函〔2018〕30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4161号(统战政协类

170号)提案答复的函

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互联互通优化配套措施促进人员交流的提案》(第4161号)收悉,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迈入新的历史阶段,面对新机遇、新挑战,推动大湾区互联互通、优化配套措施、促进人员交流,具有重要的意义。我省十分赞同贵委所提建议,将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吸纳,积极推进。

一、关于对边境通勤人士实行特殊税务政策的建议

内地与香港、澳门税制的差异较大,内地实施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即对内地税收居民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征税,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税收居民来源于内地的所得征税。香港、澳门仅实施地域管辖权,即仅对纳税人来源于香港、澳门本地的所得征税,理论上,无论纳税人是否已就该所得在内地缴税,均无需回香港、澳门补税。如果实行与欧陆国家税收协定类似的“边境通勤人士”条款,规定“边境通勤人士”只需向其居住地缴税,无需向所得来源地缴税,对于长期在内地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会造成双重不征税的情况。双重不征税是国际社会在跨境税收管理过程中希望尽力避免的现象,也是内地和香港、澳门税务主管当局均无法接受的结果。对于港人采用欧洲有关边境通勤人士的税务豁免建议,香港特区政府于2017年7月5日的立法会新闻公报已明确表示持不支持态度。

欧陆国家税收协定中的“边境通勤人士”条款,对于优化在大湾区内工作生活且频繁往来于三个税收管辖区之间的粤港澳个人税务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下来,国家税务部门拟在工作中对“边境通勤人士”条款进行深入研究,适时与香港、澳门税务主管当局探讨如何借鉴相关条款规定,简化对频繁往返粤港澳三地个人的税务处理。

二、关于促进专业资格互认的建议

“内地与香港专业资格互认”是中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推动实施专业资格互认,有利于促进两地人才自由流动,形成服务领域的优势互补。自2003年协议签订以来,国家和我省积极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

一是

向港澳居民开放内地职业资格评价。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方面,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已向港澳居民开放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范围涵盖建筑、卫生、经济等多个领域。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在广东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香港居民1778人,其中2017年报名人数434人,呈逐年增加态势。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方面,自2004年起在港澳地区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评价试点,累计组织1.8万港澳居民在当地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二是

探索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与港澳地区专业能力证书的有效对接。先后印发《关于公布〈广东省认定澳门职业技能证明书职业能力第一批目录清单〉的公告》(粤人社函〔2016〕3112号)和《关于公布广东省认定香港专业能力评估证书职业能力第一批目录清单的公告》(粤人社函〔2017〕2921号),分别认可澳门13个职业(工种)、28个等级职业技能证明书,以及香港3个职业(工种)、5个等级专业能力评估证书,明确这些项目的持证人职业能力与持有相同类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相当。

三是

推动港澳专业人才在内地便利执业。逐步向港澳人员开放服务领域执业许可,已实现在建筑、医疗、司法领域部分专业资格的互认或内地单方先认,如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产业测量师、建筑师等6项建筑领域专业资格的互认,允许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执业,允许港澳律师在内地提供法律服务等。经财政部批准,允许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考试部分科目互免,符合条件的香港会计专业人士报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可豁免四门考试科目,香港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

下一步,我省将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建立更高效、多部门联动的专业资格互认工作机制,研究确定一批急需紧缺的职业资格互认项目,争取国家部委支持探索开展粤方对港澳专业资格的单方先认。推动出台港澳专业人才在大湾区内便利就业的政策措施、畅通在粤执业渠道,努力形成大湾区内人才自由发展、自由流动的政策环境。

三、关于免除区内电子通信漫游收费,实现区内通讯一体化的建议

取消或降低粤港澳大湾区手机长漫费和流量漫游费,推动实现大湾区通信资费一体化,对满足大湾区居民通信需求,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信息流的便捷流通至关重要,是未来一段时间内我省通信行业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的重要工作之一。此项工作涉及国家部委、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港澳相关电信管理机构及电信运营商职能,目前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和安全、财务、技术等方面的困难。一是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的特点,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合理的价格需要企业多番商定。但粤港澳电信企业合作,对港澳电信企业而言,漫入大于漫出,粤方占用更多网络资源,而且漫游用户流量使用总量相对较少,为港澳电信企业创造利润相对较薄,粤方电信企业谈价议价砝码不足,港澳电信企业积极性不高。二是推出个性化创新产品短期内难以实现盈利,甚至无法覆盖成本,企业前期投入压力较大。三是粤港澳电信计费结算存在延时,计费标准需明确,计费系统待改造。四是电话实名制落实难,网络安全存隐患。

我省相关部门已就粤港澳大湾区通信资费一体化工作专门召开推进会,与省内三家基础电信企业深入交流与讨论并达成共识,打下良好工作基础。下来,我省将循序渐进推动工作目标的实现:一是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积极向工信部相关司局反映情况。二是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在科学评估基础上,向集团公司充分表达诉求,推动集团公司将大湾区通信产品纳入优先规划序列,加大与港澳电信企业结算价格谈判力度,共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电信资费合理下降。三是引导企业以用户需求较为迫切的流量产品为突破口,力争尽快推出多款新的流量套餐产品,逐步降低湾区内流量漫游资费。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贵委对我省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020-8313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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