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湖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9-07 10:05:47  评论()

文件名称:湖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鄂政发〔2018〕3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8年8月21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四个着力”、做到“四个切实”,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三、省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到政府工作各领域全过程,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省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省委的全面领导,对省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省政府重要事项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

四、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厅长。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离省期间,受省长委托,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省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省长,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省长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主任、厅长负责制。

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二、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湖北实际,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经济发展计划目标,加强预期引导;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民生改善,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抓好抓实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湖北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大战略性举措”和“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硬约束,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和环境保护督察力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湖北。

十七、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实现简政放权“减事项、减环节、减时限”、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全归集、全管控”、政务服务“一网通、一门进、一次办”,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以高质量服务供给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省司法厅进行审查;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由省司法厅牵头组织起草。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司法厅承办。

二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重要问题,省司法厅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司法厅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和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省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十四、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省政府规章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五、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市(州)、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建立完善省政府决策咨询制度,重视发挥智库作用,为省政府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

二十七、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三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三十一、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逐步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方式向社会公开。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推行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三十三、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加快建成省、市、县、乡、村五级联通的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并与国家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政务服务平台一网覆盖、五级联通,政务数据资源整合集中、共建共享,政府治理精准高效、服务升级,强化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加快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提升政府中心工作数字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四、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搭建政民互动平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五、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四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四十一、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学习会制度。

四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厅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和重大专项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省级预算和预备费安排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省政府部门、单位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规章草案;

(四)讨论需提交省委常委会会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等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

(五)审议需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二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和新闻媒体、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四十四、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省政府领导同志委托,省政府副秘书长可召集和主持省政府专题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省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省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安排有关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

四十五、省政府学习会由省长或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学习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政治、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社会管理等知识。一般采取专题讲座、集中研学等形式。省政府学习会的主题,由省政府办公厅协调提出,报省长确定。

四十六、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报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汇报材料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印。

对需省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协助工作的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协调。协调一致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凡事先未经协商、征求意见的议题,省政府办公厅不予安排。

四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学习会。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各部门参加会议必须是主要负责人,除汇报单位外,一律不带副职或助手。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与会,会前必须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长报告。

四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报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或制发的纪要,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五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一、对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

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市(州)政府负责人出席。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五十二、省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责、严格把关,不安排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活动,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发会议通知。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研究提出意见并统筹办理。

第九章公文处理

五十三、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与要求,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报文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省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省政府部门的,应依照省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省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四、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省政府协调或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收到文件之后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五、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省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五十六、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省政府名义报国务院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

(二)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由省长签发;

(三)省政府人事任免公文,由省长签发;

(四)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审批公文,由省长签发;

(五)以省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一般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内容涉及数名省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省政府领导同志会签;涉及面广的,应报请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签发;

(六)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省政府名义行文的,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副省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由秘书长核报省长或副省长审定后发。

五十七、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简报。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简明实用。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省政府报送1种简报。充分利用全省政府系统政务内网平台,实现公文电子化传输,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章政务信息和督促检查工作

五十八、省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省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五十九、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措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国内外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六十、报送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六十一、把督促检查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全员抓落实”工作格局,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二、省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对省政府的重要决策、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和省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各市(州)和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省政府报告办理情况,重要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

六十三、省政府办公厅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健全限期报告、检查复核、督促整改、督查激励、追责问责、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每季度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一次督查工作汇报,并发季度督查通报。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的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二)国务院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三)《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四)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五)省委、省政府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六)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七)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八)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六十四、对督促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问题责任单位发督办通知,督促责任单位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坚决防止整改落实走过场、打折扣,紧盯不落实的事,问责不落实的人,推进问题整改到位,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六十五、强化省政府大督查结果运用,每季度对省政府大督查单项工作排名靠后的市(州)政府进行约谈。每年对落实重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以省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资金奖励。

六十六、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除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市(州)全覆盖的实地督查。未经批准,不得以省直部门、单位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实地督查活动,不得向各市(州)政府及其办公室(厅)下发督查通知。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六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九、严格文稿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事先报省政府批准。

七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省长离鄂出访、出差或休假,由省政府办公厅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报备。副省长、秘书长离鄂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并向省委办公厅报备。

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鄂外出,应提前3日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七十一、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七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按规定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提倡“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勤俭节约”的务实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将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重要基础和必经程序,做到没有深入调研不决策、没有广泛听取意见不决策、没有充分咨询论证不决策;要改进调研工作作风,既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

省政府领导同志每年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1-2个重点调研课题,深入基层调研,研究解决问题,完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带头落实基层联系点制度,每年至少深入联系点开展1次蹲点式调研,努力把联系点打造成为解剖“麻雀”、破解难题、探索试验的窗口。

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调研活动,陪同部门负责人不超过3人。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调研时陪同人员视情酌减,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不陪同。到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调研时,其在异地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到现场陪同。调研中涉及的相关县(市、区)和单位不安排车辆随行。不搞层层多人陪同,不搞形式主义,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收受任何礼品和土特产,不提与调研无关的要求,不增加基层负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八十、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为各市(州)、各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公开出版著作,不题词、题字、作序。

八十一、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十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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