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人社发〔2018〕9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
厅
关于
2018
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18
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
2018
〕
3
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
155
元,即在原每人每月
135
元的基础上增加
20
元。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关心。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8
年
8
月
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