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军民融合产学研用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河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8-15 16:33:03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河北省军民融合产学研用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关于印发《河北省军民融合产学研用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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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河北省军民融合产学研用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8181/2018-00012

发布机构:

省国防科工局

文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15日

主题分类:

国防工业

关于印发《河北省军民融合产学研用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12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统筹军民科研力量和创新资源,积极吸纳民口力量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创新,军地联合攻关,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促进军民技术相互支撑、有效转化,培育建立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省军民融合产学研用示范基地申请表.doc

第二条军民融合产学研用产业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推进。

第二章认定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军民融合产学研用示范基地申报范围是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军工企事业单位、省属科研院所、省属高校、民口配套企业、驻冀部队科研院所、军队院校、军队保障企业、技术服务平台等。

第四条军民融合产学研用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正式的名称。必须具有国家、省和军队相关部门正式命名或批准设立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防重点实验室,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等各类科技创新或研发平台。

(二)有军民融合特征。研究推广应用的项目(产品)与军品结构相似、技术相通、工艺相近,军民转换能力强,或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有潜在支撑作用。

(三)有产业化的成果。所报示范基地必须有在研科研项目,有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成果,有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意向或合同,有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成效。

(四)有规模示范效应。所报项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产业链条长,申报单位销售收入年均增速15%以上。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申请军民融合产学研用示范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军民融合产学研用示范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国家和省、军队正式命名或批复设立的证书或文件;

(三)近三年来开展产学研用工作情况总结材料;

(四)基地与生产企业、院校、科研院所等有关方面签定的合作协议书;

(五)已产业化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在研军民融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所有的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军民融合产学研用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上报省国防科工局。

第七条依据河北省军民融合产学研用示范基地评分标准(见附件2),省国防科工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评估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章服务和管理

第八条对获得认定的单位,授予“河北省军民融合产学研用示范基地”牌匾。优先安排省级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其协同创新产业化项目给予支持,优先推荐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并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人才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经认定的军民融合产学研用示范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达标的示范基地予以公告确认,对未达标的发布撤销称号并摘牌的公告。对已授牌的军民融合产学研用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撤销批复文件、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国防科工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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