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工艺美术馆工程(暂定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社会〔2018〕1026号)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发改委  法律法规网 2018-07-23 17:03:22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中国工艺美术馆工程(暂定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社会〔2018〕1026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工艺美术馆工程

(暂定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改社会〔2018〕1026号

文化和旅游部:

原文化部报来《关于报送中国工艺美术馆工程(暂定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文财务函〔2017〕1002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认真研究并请示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中国工艺美术馆工程(暂定名)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北京市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B02地块。

三、项目总建筑面积控制在86800平方米以内,其中藏品库房11763平方米,陈列区34024平方米,技术及业务用房、观众服务设施、后勤保障用房等30113平方米,地下车库10900平方米。

四、项目总投资控制在148651万元以内,其中,工程费用91527万元,其他费用11253万元,基本预备费7195万元,土地费用38676万元。所需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解决。

五、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委托你部审批该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核定的投资概算必须控制在可研批复核定数以内,不得突破。

六、该项目法人单位为中国艺术研究院,项目责任人为连辑同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相关管理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规范管理。要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招投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期和建设质量。

七、要严格落实中办发〔2013〕17号、中办发〔2017〕70号文件精神,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建设办公用房,项目建成后不得调整用于办公用房。

附件:

1.中国工艺美术馆工程(暂定名)建筑面积核定表

2.中国工艺美术馆工程(暂定名)投资核定表

3.中国工艺美术馆工程(暂定名)招投标实施方案核准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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