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北京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7-16 14:06:38  评论()

文件名称: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京政办发[20182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京政办发〔2018〕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8日

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根据《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平台是指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在互联网和政务外网上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市、区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线平台适用于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

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联接市、区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并联审批、项目监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第二章体系架构

第五条

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第六条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是在线平台的市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开展绩效管理,指导协调各区开展在线平台运行管理工作。各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是在线平台的区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在线平台的政策制定、规范应用、绩效管理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本市具有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能的市、区部门是在线平台的应用管理部门,负责通过在线平台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审批和监管职能,制定内部工作规则,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及时共享相关事项办理信息;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建设完善本部门与审批监管相关的业务系统;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市级应用管理部门要统筹本行业业务规则,并指导区级应用管理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办理业务。

第八条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是在线平台的建设运维部门,负责在线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按照应用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需求完善在线平台功能;制定运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防护策略,确保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加强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和应用,提高数据质量;对市、区应用管理部门及其技术支持服务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项目代码

第九条

各类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本市项目代码和国家编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身份标识。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关联至本市项目代码和国家编码。

第十条

赋码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赋码规则对本市项目赋予项目代码。在线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项目生成一个国家编码。赋码部门要将项目代码与国家编码进行对应关联。

第十一条

项目延期或调整的,项目代码和国家编码保持不变;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要重新赋码。

第十二条

应用管理部门要强化项目代码和国家编码应用,审批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对尚未取得项目代码的,要标注国家编码。应用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服务事项、下达资金等,要首先核验项目代码;对尚未取得项目代码的,要核验国家编码。

第四章运行流程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线申报,获取项目国家编码。各应用管理部门依责办理,优化服务。在线平台要强化技术保障,支持有关业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项目单位在审批服务事项办结后,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生成项目单,获取项目国家编码。项目单位根据在线平台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完整准确填报项目信息,并承诺所填报信息内容真实、合法、有效。项目发生变更、中止时,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提出相应申请。

(二)项目受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审批服务事项申请,接收申报材料应当核验项目代码;尚未取得项目代码的,应当核验项目单及国家编码。对未通过项目代码或国家编码核验的,应用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应用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线平台开始计时。

(三)项目办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服务事项,依托在线平台完成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业务操作,并告知项目单位。

(四)事项办结。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结意见及相关审批文件的有关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项目审批结果文件上要印制本市项目代码标识;尚未取得项目代码的,要印制国家编码标识。

(五)项目实施情况监测。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要定期监测项目实施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第十四条

在线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相关事项办理时限要求进行计时,并根据实际进度进行自动提示。不纳入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的相关环节,在线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调整计时节点。

第十五条

应用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委托办理过程要纳入在线平台,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在线平台支持市、区各部门纵横协同办理项目审批事项。涉及市、区需要交换的项目及审批事项信息,在线平台要保障实时交换。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实时通过在线平台公开。项目单位可凭项目代码或国家编码查询项目办理过程及审批结果。

第十八条

建设在线平台项目电子证照库,应用管理部门完成事项审批工作后,要将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批复、证照等同步生成电子文件并实时传送至在线平台,实现电子文件在审批部门间共享。

第十九条

应用管理部门原则上要全程使用在线平台开展接件、受理、审批、办结、反馈等工作。对存在特殊情况暂时难以全程使用在线平台的,相关应用管理部门要使用在线平台开展接件、受理、办结、反馈工作,并将本部门审批系统与在线平台实现对接。

第二十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市投资项目动态监测平台、市统一行政审批管理平台、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系统,以及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权限与在线平台开展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五章项目监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建设进度信息在线平台备案制度。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登录在线平台,通过项目代码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有关单位要将试点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在线平台。

(一)将试点项目提交集体审议的市级部门、区政府(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在试点项目经集体审议通过并印发会议纪要后3个工作日内,要将试点项目集体审议的决策信息录入在线平台。

(二)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施工许可部门要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登记意见书办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信息录入在线平台。

(三)项目单位在试点项目开工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在线平台报送试点项目开工信息;在试点项目建设期间,于每月5日前,登录在线平台报送试点项目建设过程信息;在试点项目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在线平台报送试点项目竣工信息。

第二十三条

施工许可部门要做好对项目单位向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建设进度信息的监督检查(试点项目由牵头部门监督检查)。对项目单位不及时报送的,施工许可部门、试点项目牵头部门要及时督促。

第二十四条

应用管理部门依托在线平台强化对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取得批准、开工后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以及项目单位承诺履行情况等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实施。

对项目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列入在线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应用管理部门要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及时予以提醒或警示。

异常信用记录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异常信用记录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项目单位出现多次一般异常信用记录或一次重大异常信用记录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应用管理部门要将项目单位纳入在线平台“黑名单”,并通过在线平台将异常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强化对应用管理部门依法履责、信息共享、限时审批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区应用管理部门应用在线平台的日常监测,对不按规定应用在线平台的,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整改。

(二)在线平台采取正常绿灯显示、临期黄灯预警、超期红灯警告方式对事项办理进度进行督办,并向相关应用管理部门推送警示信息。市、区应用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规定时限内未做出审批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三)应用管理部门要依托在线平台做好信息共享相关工作,及时公开更新办事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中介服务事项等。对不按要求及时公开共享信息的,由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运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建设运维部门要建立健全在线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岗位,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在线平台平稳运行。在线平台升级改造及运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资金保障范围。

第二十七条

在线平台要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有关要求。建设运维部门要实时监控在线平台运行情况,严格实行安全防护策略,制定系统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

第二十八条

在线平台要按照全国在线平台统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和数据交换频率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当全国在线平台对数据规范进行调整时,本市在线平台按要求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建设运维部门会同应用管理部门保证数据质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制订完善本部门、本区的配套管理规则,合力加强管理,保证在线平台平稳运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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