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人社发〔2018〕7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蓄电池
行
业高级
工程师职称改革
工作实
施方案(试行)》和
《浙江省蓄电池
行
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
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的通知
各市
、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
,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
和我省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蓄电池
行
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和
《浙江省蓄电池
行
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
年
6
月
25
日
浙江省蓄电池
行
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类职称改革,根据中央
和我省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精神,结合我省
蓄电池行业发展
实际,就我省蓄电池
行
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蓄电池
相
关专
业职业特点,坚持以用为本、业绩导向,建立以行业标准和行业评价为主体的高级工程师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促进行业规范管理,推动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评审对象
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我省从事蓄电池领域的技术开发工程设计、蓄电池循环经济及环保、蓄电池生产工艺管控等
工作的在职在岗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分设专业。
在工程系列能源与原材料行业中,将蓄电池
行业
分设出来,独立设置蓄电池
高级工程师职务。授权浙江省蓄电池行业协会,建立浙江省蓄电池
行
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蓄电池高评委),承接蓄电池
行业
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其他工程高评委不再受理蓄电池
相关
专业高级
工程师
评审申报。蓄电池高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浙江省蓄电池行业协会、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
(二)制定评价标准。
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指导下,蓄电池高评委办公室要遵循蓄电池
相关
专业人才成长规律,组织浙江省蓄电池行业协会及省内骨干企业等行业企业专家,研究制定蓄电池
行
业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
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体系。
以科学分类为基础,探索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要打破学历、资历、论文门槛,突出蓄电池
相关
专业标志性业绩和成果,真正实现
干什么、评什么
,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在评价方式上要建立科学、精准的量化赋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审办法,采用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
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指导下,高评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开评价标准和量化赋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二)组建专家库
。
蓄电池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机构的行业知名学者等组成,专家库人数应不少于
50
人。召开评审会议前,高评委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
13
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
9
人。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下设不少于
5
名成员组成的若干专业审议组。
(三)申报评审
。
1.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
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向单位全体人员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3.
主管部门审核。由各设区市或省级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高评委。
4.
评前准备。高评委办公室承接高评委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高评委评审工作。
5.
评委会评审。专业审议组根据量化赋分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6.
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高评委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湖州市人力
资源和
社
会
保
障
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蓄电池高评委办公室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由浙江省蓄电池行业协会公布,并报送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备案。
(四)其他要求
。
1.
蓄电池高评委办公室要研究提出蓄电池
行
业
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方案,着眼于蓄电池行业人才队伍专业水平提升,加快蓄电池行业人才知识更新,增强继续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把参加行业继续教育作为重要评审依据,推进人才评价与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形成
评价
+
培养
的人才队伍建设模式。
2.
对评审通过人员,
颁发由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监制
,
浙江省蓄电池行业协会用印的电子
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全省范围内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履行程序。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督促高评委办公室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高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
(二)加强指导监管。
省经信委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对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以及高评委评审工作进行监管。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委建立健全复审机制,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三)认真总结完善。
高评委办公室要针对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本实施方案自
2018
年
月
日起
施行。
浙江省蓄电池
行
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蓄电池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蓄电池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
中办、国办
《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
(中办发〔
2016
〕
77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
2018
〕
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蓄电池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蓄电池领域的技术开发工程设计、蓄电池循环经济及环保、蓄电池生产工艺管控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蓄电池专业高级工程师
职务
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蓄电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积极为我省蓄电池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人员近三年内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必须达到合格以上,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条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理工类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2
年以上。
(二)具有工程技术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
(三)按本条件所附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值。
(四)申报人员取得以下条件之一的,经高评委审核确认,可直接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
参加完成蓄电池行业相关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973
计划、
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已通过鉴定(验收)的前五
名
专业人员。
2.
蓄电池行业相关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科技奖、科学发明家、自然科学奖,下同)特等奖获得者、一等奖前十名获奖人员、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六名获奖人员。
3.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连续两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是当年度国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
25
倍以上。
4.
具有国家标准委员会资质参与审核蓄电池行业相关国际标准或主持起草蓄电池相关国家标准(排名第一)。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按从事技术开发工程设计、蓄电池循环经济及环保和生产工艺管控分类,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第八条
从事蓄电池技术开发工程设计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蓄电池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蓄电池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1.
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蓄电池
领域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
具有将蓄电池
领域技术成果在行业内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较好技术效果、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具有将蓄电池
领域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较大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
具有丰富的蓄电池
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并负责本单位(部门)技术管理工作;
5.
参加蓄电池
相关
专业国际学术会议并
作
专项技术报告(主编、主讲)。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1
项:
1.
完成过
1
项以上省部级蓄电池
领域研发项目或企业重点研发项目;
2.
获蓄电池
领域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区级一等奖以上科技奖;
3.
获得蓄电池
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
2
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
6
项以上(排名均为第一);
4.
完成授权的发明专利获省部级以上专利金奖(排名前五)、专利
(排名前三)或专利优秀奖(排名第一);
5.
完成过
1
项以上蓄电池
领域国家、行业(团体)或地方标准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九条
从事蓄电池循环经济及环保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蓄电池材料回收和污染治理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蓄电池循环经济及环保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1.
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蓄电池梯次利用、循环经济及环保工作工艺设计、技术改造生产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
具有完成过蓄电池梯次利用、循环经济及环保工作方面的研究设计、工艺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等上述内容方面的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
具有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4.
具有丰富的蓄电池循环经济和环保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并负责本单位(部门)技术管理工作;
5.
参加蓄电池梯次利用、循环经济及环保工作国际学术会议并
作
专项技术报告或参加全国性蓄电池梯次利用、循环经济及环保工作等方面的专业学术会议并
作
专项技术报告
3
次以上。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1.
完成过本单位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上述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通过实际生产检验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技术要求并取得较
好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完成过
1
项市厅级以上蓄电池梯次利用、循环经济及环保领域研发项目或企业重要研发项目;
3.
获蓄电池循环经济和环保领域的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及以上科技奖;
4.
获得蓄电池
领域国家发明专利
2
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
6
项以上(排名均为第一);
5.
完成过
1
项以上蓄电池循环经济及环保领域国家、行业(团体)或地方标准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6.
完成授权的发明专利获省部级以上专利金奖(排名前五)、专利
(排名前三)或专利优秀奖(排名第一);
7.
主持或负责蓄电池梯次利用、循环经济及环境保护企事业单位技术(包括工艺、生产、质量、装备等)管理工作,建立了完整的相关技术管理体系,并得到持续改进。
第十条
从事蓄电池生产工艺管控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蓄电池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蓄电池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1.
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蓄电池生产企业工艺设计、技术改造或生产技术工作及蓄电池装备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
具有完成过本单位主要产品的研究、设计、工艺、生产、质量,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等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
具有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产品、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的研究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4.
具有丰富的蓄电池生产工艺管控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并负责本单位(部门)技术管理工作;
5.
参加蓄电池
相关
专业国际学术会议并进行专项技术讲座或参加蓄电池专业全国性学术会议并进行专项技术讲座
3
次以上。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1.
完成过本单位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上述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通过实际生产检验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技术要求并取得较
好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获蓄电池
领域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及以上科技奖;
3.
获得蓄电池
领域国家发明专利
2
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
6
项以上(排名均为第一);
4.
完成授权的发明专利获省部级以上专利金奖(排名前五)、专利
(排名前三)或专利优秀奖(排名第一);
5.
完成过
1
项以上蓄电池
领域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6.
主持或负责蓄电池生产制造、检测企事业单位技术(包括工艺、生产、装备等)管理工作,建立了完整的相关技术管理体系,并得到持续改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建立浙江省蓄电池
行业
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价和赋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近
5
年或担任工程师职务以来所取得的,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术语的解释:
1.
蓄电池涉及专业(领域)包括:电化学、应用化学、材料科学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工程、循环利用、专用装备、分析检测、电池管理系统等。
2.
专业分类
2.1.
从事蓄电池技术开发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铅蓄电池、锂离子电池、燃料电池等蓄电池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
2.2.
从事蓄电池循环经济及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铅蓄电池、锂离子蓄电池的梯次利用、循环回收新技术研发、合金冶炼技术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
2.3.
从事蓄电池生产工艺管控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铅蓄电池、锂离子电池、燃料电池生产企业从事工艺开发、工艺管理、生产管理、装备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
3.
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4.
以上均含本级。
5.
年均为周年。
6.
技术创新平台:政府授牌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等。
7.
省级重点技术创新平台: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
8.
技术创新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方法。经济效益:新产品以销售收入记,其他成果以经济效益(净值)记。
9.
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新产品奖、新技术奖、新材料奖、专利奖等专业奖项。同一项目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10.
工作年限:从事技术相关工作按本专业计,其他为非本专业,分别计算,合计使用。
11.
参评人员应如实提供佐证材料,不符者该评价指标以零分计;
12.
政府级:指以各级人民政府或科技部(厅、局)名义颁发的奖励。
第十四条
申报参加蓄电池
行
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取消评审资格
或者
取消其已经取得
的
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并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再申报高级
职称
评审
。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
仍在
受
处理、处分、处罚阶段
或者任现职
期间
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
(
四
)有其他
弄虚作假
、
营私舞弊
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自
2018
年
月
日起
施行。
附件:
浙江省蓄电池
行
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价
和赋分标准
附件
浙江省蓄电池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价和
赋分标准
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最高分值
打分说明
备注
职业道德(
10
分)
敬业爱岗(
10
分)
获劳
动模范
、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等社会职务及荣誉称号
国家级
10
10
不累计计分
省、部级
8
地、市级
6
县、区级
4
近三年个人年度考核
三年优秀
5
5
不累计计分
二年优秀
3
一年优秀
2
勇于开拓(
10
分)
积极提出技术改进和工作拓展建议
行业
10
7
由申报人员提供提出建议证明材料,专家按提供材料综合评定计分。
企业
3
专业工作业绩(
50
分)
工作绩效(
20
分)
从事蓄电池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发、蓄电池循环经济及环保、蓄电池生产工艺管控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主要完成者完成本企业主要产品(技术)的研究
一类产品(技术)
20
(11-20)n
n
指经专家认定产品(技术)数。一类产品(技术)一般应为行业首创,二类产品一般应技术领先且应用范围较广,三类产品(技术)为其它产品。
产品(技术)需通过实际生产检验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技术要求并取得较
好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三类产品(技术)上限
10
分)
二类产品(技术)
(6-10
)
n
三类产品(技术)
(3-5)n
科研项目(
20
分)
国家支撑计划、
973
、
863
、火炬计划等国家级等项目
1
项
第
1
20
(
11-20
)
n
n
指经专家认定项目数。不同项目分数可以累计计分,同一项目分获不同层级支持的,以最高级别计分。(其中本企业项目上限
10
分)
第
2
至第
6
0.8
(
11-20
)
n
第
7
及以后
0.5
(
11-20
)
n
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
第
1
20
(
9-13
)
n
第
2
至第
5
0.8
(
9-13
)
n
第
6
及以后
0.5
(
9-13
)
n
地、市级科研项目
1
项
第
1
20
(
7-11
)
n
第
2
至第
5
0.8
(
7-11
)
n
第
6
及以后
0.5
(
7-11
)
n
县、区级科研项目
1
项
第
1
20
(
5-9
)
n
第
2
至第
5
0.8
(
5-9
)
n
第
6
及以后
0.5
(
5-9
)
n
本企业科研项目
1
项
第
1
10
(
3-6
)
n
第
2
至第
5
0.8
(
3-6
)
n
第
6
及以后
0.5
(
3-6
)
n
科技成果(
20
分)
国家级科技奖、科技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一等奖
1
项
第
1
至第
10
标志性成果,符合条件可直接晋升
n
指经专家认定成果数。不同成果分数可以累计计分。同一成果分获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计分。
第
11
及以后
20
0.5
(
16-20
)
n
国家级科技奖、科技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
1
项;省部级科技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一等奖
1
项
第
1
标志性成果,符合条件可直接晋升
第
2
至第
6
第
7
及以后
20
0.5
(
13-15
)
n
省部级科技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二等奖
1
项;地市级科技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一等奖
1
项
第
1
20
(
10-12
)
n
第
2
至第
5
0.8
(
10-12
)
n
第
6
及以后
0.5
(
10-12
)
n
省部级科技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三等奖
1
项;地市级科技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二等奖
1
项;县(市)区级科技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一等奖
1
项
第
1
20
(
7-9
)
n
第
2
至第
5
0.8
(
7-9
)
n
第
6
及以后
0.5
(
7-9
)
n
地市级科技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三等奖
1
项;县(市)区级科技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二等奖
1
项
第
1
20
(
4-6
)
n
第
2
至第
5
0.8
(
4-6
)
n
第
6
及以后
0.5
(
4-6
)
n
县(市)区级科技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三等奖
1
项
第
1
20
(
3
)
n
第
2
至第
5
0.8
(
3
)
n
第
6
及以后
0.5
(
3
)
n
专利论著(
15
分)
发明专利
第
1
15
(
5
)
n
n
为经专家认定的专利数
第
2
至第
5
0.8
(
5
)
n
第
6
及以后
0.5
(
5
)
n
实用新型专利
第
1
10
(
2
)
n
第
2
至第
5
0.8
(
2
)
n
第
6
及以后
0.5
(
2
)
n
软件著作权、为主参与(前
3
)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被
SCI
、
EI
等收录独著或通讯作者论文
10
(
5
)
n
n
为经专家认定的数
参与(前
3
名以后)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
1
部及以上;被
SCI
、
EI
等收录论文
1
篇及以上;在专业学术杂志上发表独著或通讯作者论文
1
篇及以上
3
专业技术能力(
40
分)
工作能力(
30
分)
能力水平
连续两年个人所得税
在
1
0
万
元
/
年以上
标志性成果,符合条件可直接晋升
按个人近三年年薪评价绩效:担任企业技术、研发等部门重要岗位工作,连续三年个人税前年收入
10
万以上,
10
万起算,计
10
分,每增加
1
万加
1
分
30
n
n
指近
3
年平均年收入
,10
万以下不计分
学历学位
博士
2
2
硕士
1
本专业工作资历
18
年以上
3
3
15-17
年
2
12-14
年
1
人才培养(
10
分)
作为人才导师或培训师,对行业或企业发展作出相应贡献
社会人才培训
6
(
1-6
)
n
n
为近
5
年区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蓄电池研修班、蓄电池学术会议等授课或演讲天数(其中国际、国家级
6
分
/
天,省部级
3
分
/
天,地市级
2
分
/
天,县区级
1
分
/
天)
企业人才培训
0.5n
n
为近
5
年企业内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授课天数
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学时
4
1-2
近
5
年年均继续教育达
120
学时,加
1
分;近
5
年年均继续教育达
150
学时,加
2
分
学历进修
2
近
5
年参加继续教育获硕士学位的加
1
分
,
获博士学位的加
2
分
学术会议、学术交流等
1-3
国际、国家级加
3
分,省部级加
2
分,地市级加
1
分
标准制定(
20
分)
国际标准
具有国家标准委员会资质参与审批国际标准
1
项;
主持起草国家标准
1
项
标志性成果,符合条件可直接晋升
n
为已经批准、发布且实施的标准。不同标准可以累计计分。(主持起
草
指第
1
位,为主起草指前
3
位,参与起草指
4
位以后)
国家标准
参与起草国际标准
1
项;具有国家标准委员会资质参与审批国家标准
1
项;
主持起草行业标准
1
项
20
11-15(n)
行业(团体、地方)标准
为主起草行业标准
1
项;
参与起草国家标准
1
项;具有国家标准委员会资质参与审批行业标准
1
项
20
6-10(n)
附加分(
20
分)年销售额两亿元以下中小微企业
企业高层
担任企业高层,主持管理、研发、生产等多部门工作,对企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复合型人才
8000
万以下企业
20
16-20
不累计计分。
8000
万
-2
亿企业
0.8
(
16-20
)
企业中层
担任企业中层,参与企业管理、研发、生产等多部门工作,对企业做出贡献的复合型人才
8000
万以下企业
15
11-15
8000
万
-2
亿企业
0.8
(
11-15
)
技术骨干
担任企业技术骨干,对企业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的关键性人才
8000
万以下企业
10
6-10
8000
万
-2
亿企业
0.8
(
6-10
)
备注:总分
100
分
+
附加分
20
分(附加分算总分),各子项得分累计不超过上一级指标最高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