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人社发〔2018〕6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
夏季
高温津贴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300
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200
元。发放时间为
4
个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二、夏季高温津贴
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
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五、本通知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
2014
〕
94
号
)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