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7-07 08:16:06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府办发〔2018〕9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府办发〔2018〕9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

或存托凭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调查摸底。对照试点的条件和规则,深入开展调查摸底,主要从财务指标、企业规模、核心技术和发展潜力等方面,着重围绕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找准有条件、有潜力开展试点的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

二、强化政策指导。对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要重点帮扶,形成时间表、路线图。利用好国家政策供给,借助中介机构专业力量,着力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加强对涉及的发行条件、审核程序、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政策培训,提高企业利用试点政策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提高企业质量。(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重庆证监局)

三、加强政策扶持。对拟试点企业开展跟踪服务和重点培养,在产业扶持政策、项目用地指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鼓励我市产业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对接拟试点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做好沟通汇报。由市金融办牵头,联合重庆证监局,加强与中国证监会及所属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的沟通汇报,密切关注政策试点情况,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加快培育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争取优先将我市创新型企业纳入试点名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重庆证监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领会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对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工作通知〔2017〕1882号)要求,依法协调解决拟试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5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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