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详解“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机构意见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最高法  法律法规网 2018-07-03 19:27:18  评论()

文件名称: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详解“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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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介绍了《意见》有关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将于本月底挂牌

据介绍,为给“一带一路”建设营造稳定的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刘贵祥表示,《意见》是针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改革创新的首个重要文件,确立了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基本原则、具体方案和组织保障,对公平公正、专业高效、透明便利且低成本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持续优化“一带一路”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打造国际法治合作新平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根据《意见》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案件。刘贵祥介绍说,这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将于6月底正式挂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司法解释《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国家商事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和审判机制等相关内容。

张勇健介绍说,之所以考虑在深圳和西安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是因为深圳是“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经济支撑点,深圳地区以及它辐射的粤港澳大湾区相应的涉外案件也比较多,而西安则是古丝绸之路的起点之一,当前从西安向中东欧辐射这方面的经济活动日益增多,相关纠纷、相关案件也在增多。

据了解,《意见》还作出了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即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将选任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作为专家委员,接受国际商事法庭的委托主持调解,就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进行解释,以及为域外法律的查明和适用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张勇健表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来自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工作内容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规则性,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按照《意见》要求制定包括选拔条件、工作程序在内的相应规则,

法庭将受理标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等案件

刘贵祥介绍说,根据即将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当事人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国际商事案件;二是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但是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且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准许的;三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四是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内进行仲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财产保全或者申请撤裁或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关于如何界定国际商事案件,刘贵祥表示,应该把握两个尺度: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二要具有涉外因素,如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另外一方当事人的经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域外,还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此外,有两类情况被排除在外,一类是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或投资争端;一类是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这两类按照现有国际上的争端解决规则来解决。

至于在国际商事案件中如何适用外国法,刘贵祥表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法律规定可以选择,都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与此同时,在进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庭将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应当适用外国法时查明外国法,以达到正确适用外国法的效果。

诉讼调解仲裁“三位一体”极大便利当事人

刘贵祥介绍说,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和理念;二是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理念,选择什么方式解决商事争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哪国法律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三是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和理念。

据了解,国际商事法庭将积极推进“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即把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整合到一个同平台。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可以由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对国际商事争议进行调解;国际商事法庭也将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法庭将引导支持当事人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刘贵祥表示,争端解决机制给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性,可以选择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诉讼,也可以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或法庭委托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当事人选择仲裁时,国际商事法庭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并申请对这个仲裁裁决由国际商事法庭执行。(乔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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