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在宜昌市夷陵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湖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6-23 06:48:22  评论()

文件名称:省政府关于在宜昌市夷陵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文件编号:鄂政函〔2018〕8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宜昌市人民政府:

你市《转报夷陵区关于在全区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宜昌政文〔2017〕12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在夷陵区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夷陵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夷陵辖区范围内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除外);

(五)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科学技术、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劳动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统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文化和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农业、农业机械、渔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畜牧业、畜禽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七)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粮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九)农民负担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民族宗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一)能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二)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三)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四)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尤其是在日常监管方面,应积极履行原有的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推诿扯皮,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通报或移交。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足额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款作为经费来源;罚没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法。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受理。

六、宜昌市夷陵区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执法监督制度。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加强监督,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你市接到本批复后,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指导和督促夷陵区认真组织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工作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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